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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发改规划〔2008〕423号
各市发展改革委、各市财政局:
为做好2008年广西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<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>》(桂财建〔2008〕59号)要求,现就2008年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分配原则
(一)统筹兼顾、突出重点。重点扶持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行业和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。
(二)引导为主、择优扶持。坚持市场化、产业化、社会化方向,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结构优化,扩大就业,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,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。
(三)合理安排、公开透明、规范运作。严格遵守科学、民主、公开、公正、高效的原则,建立健全管理机制。
二、支持的重点
根据我区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及配套中央项目,2008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面向民生的服务业
1.社区服务业体系,重点是社会化养老项目及部分社区医疗服务性行业。
2.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,主要是指对列入国家试点的我区北流、大新、资源三个县市进行配套。
(以上主要以补助方式支持。)
(二)面向生产的服务业
1.大型批发市场建设,包括煤炭、有色金属、粮食等大型批发市场和农村反向物流体系建设等。
2.物流业,主要包括边境物流园区物流项目建设。
以上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。
3.信息服务业,包括物流信息平台、人才、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,主要是以信息软件开发、数据库的开发建立等。主要以补助形式支持。
(三)服务业规划的编制,主要是市一级的规划。
三、项目申报要求
(一)属于上述补助资金支持重点范围的新建、扩建、续建项目均可申报。各市可申报1-4个项目,单个项目申请引导资金总额应控制在250万元,占总投资的比例应控制在10%以下。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,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,资金申请报告内容,请按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要求办理。同时,须提供以下材料:
1.项目法人证明文件。
2.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。
3.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批准(核准或备案)文件。
4.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。
5.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(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)。
6.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。
7.如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,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。
8、按要求填写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表。
9.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。
(二)属于上述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,贴息时限为2007年6月21日至2008年6月20日,最长可贴息三年。须提供如下材料:
1.项目法人证明文件。
2.国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(复印件)。
3.经贷款金融机构认可的企业支持利息清单(复印件)。
4.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。
5.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。
四、其他事项
请各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,依据上述支持重点和范围,按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和要求,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。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审查项目后,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预算。
二○○八年六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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